青岛刑辩专家律师

15092188915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律师文集
律师信息
丁玉华-青岛刑辩专家律师照片展示
  • 丁玉华

  •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 电话:15092188915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律师简介: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介绍

快捷留言

1509218891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专家

委托委托人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吗?延期开庭法定事由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来源: 青岛刑辩专家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辩专家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辩专家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委托人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吗?

监护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患者等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设定的一种保护制度,以便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正常民事交易活动。法律规定的监护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监护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一种是指定监护即根据有关部门的指定。那么委托委托人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吗

一、《民法典》法定监护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委托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委托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专门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

委托监护原则上不能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监护人以内部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监护变更。监护权为监护人的专属权利,不得抛弃或移转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原则上不具有变更监护的效力。受委托人仅得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非由监护人受让监护权,故监护人虽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权责。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的,仍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

该种监护方式在法律中的体现表述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此种情形可以涉及委托人法定监护情形的实现。虽然原则上法律仅规定两种监护方式,但从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委托监护在司法实践中是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的。

延期开庭法定事由都有哪些

法院在受理了案件之后,其实会根据自身的一个情况来安排开庭时间,因为有些法院受理的案件多而有些受理的却比较少,因此对于开庭审理的时间就不好作出统一的规定。而在一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延期开庭的情况,那究竟延期开庭法定事由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延期开庭法定事由有哪些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推迟审理活动。

刑诉法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司法解释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2、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二、延期审理应注意什么问题

1、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2、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延期审理最高法院解释155条〕

3、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也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另外:

1、上述情形中,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以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和地点,合议庭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

2、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3、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4、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主要涉及到了三种情况,就包括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或者需要调取新的物证,又或者当事人申请了回避而导致不能进行审判的。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当中,其实也对延期开庭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